我市再次调增低保标准
- 来源:辽阳日报
- 时间:2022-07-01 09:23:25
本报讯 霍强 记者王胜报道 6月30日,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,我市认真落实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、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》(辽政办发〔2022〕29号)要求,再次调增低保标准,7月1日起执行。
调增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。城市五区城市低保标准按现行标准提高2%,由每人每月696元提高到710元;辽阳县、灯塔市城市低保标准按现行标准提高2%,由每人每月630元提高到643元。农村低保标准按现行标准提高8.9%,由每人每月459元提高到500元。
调增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。城市五区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现行标准提高2%,由每人每月907元提高到926元;辽阳县、灯塔市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现行标准提高2%,由每人每月822元提高到839元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现行标准提高8.9%,由每人每年7818元提高到8514元。
此外,散居孤儿养育标准提高7%,由每人每月1471元提高到1574元;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提高5%,由每人每月1958元提高到2056元。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5%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