辽阳新闻网官方新闻门户-权威媒体 辽阳门户

我市再次调增低保标准

  本报讯   霍强    记者王胜报道   6月30日,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,我市认真落实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、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》(辽政办发〔2022〕29号)要求,再次调增低保标准,7月1日起执行。

  调增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。城市五区城市低保标准按现行标准提高2%,由每人每月696元提高到710元;辽阳县、灯塔市城市低保标准按现行标准提高2%,由每人每月630元提高到643元。农村低保标准按现行标准提高8.9%,由每人每月459元提高到500元。

  调增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。城市五区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现行标准提高2%,由每人每月907元提高到926元;辽阳县、灯塔市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现行标准提高2%,由每人每月822元提高到839元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现行标准提高8.9%,由每人每年7818元提高到8514元。

  此外,散居孤儿养育标准提高7%,由每人每月1471元提高到1574元;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提高5%,由每人每月1958元提高到2056元。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5%。


责任编辑:程月
辽阳新闻网官方新闻门户-权威媒体 辽阳门户
关于我们    │    广告服务    │    网站地图    │    网站公告

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:21120220005    备案号:辽ICP备19002784号-2    辽公网安备21100202000245
辽阳新闻网版权所有,未经授权,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,违者依法必究。
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: VX:21517825